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但不包括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条企业必须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偿筹集资金。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发行和购买公司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公司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公司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第六条企业债券面值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债券的面值。

(三)公司债券利率。

(四)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式;

(五)支付利息的方式;

(六)公司债券的发行日期和数量。

(七)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八)审批机关批准的文号和发布日期。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获得利息并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公司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编制全国公司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指标。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发行公司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制定章程。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目的;

(6)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和方式;

(八)债券种类和期限。

(九)债券利率。

(十)债券的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的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向有资质的债券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的40%。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用下列资金购买公司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2)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公司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公司债券。第二十条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如房地产交易、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