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家公司的名义主管
法律主观性:
公司名义上的监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公司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资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