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1条(目的)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和深圳市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这些规则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责任和权力)
3-1对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违反
员工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侵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行政人事部。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4条(裁决)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
4-1在完成生产、管理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销售渠道,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成绩显著者。
4-2通过技术创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产和能源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4-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保护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4-4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同破坏活动作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
4-5其他有特殊贡献应给予奖励的。
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类:
等级奖励金额
头等1500元-3000元
二等座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也可采取4-6名集体奖励。比如集体优秀奖的形式。
4-7有特殊贡献者,在发放奖金的同时,还可辅以晋升奖励。
4-8书面材料由奖励人员所属部门申报,对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者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奖金数额与创造效益数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报人事部审批,人事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处罚)
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六条(处罚细则)
6-1因责任心差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损坏设备的,视一次性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次性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合并处理)。
直接损失价值惩罚的类型
100元-书面警告500元起
500元-1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超过65,438元+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
6-2公司在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活动中严重失职或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损失金额的处理类型
100元-1000元书面警告
1000元-2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6-3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两天后拒不在岗,本人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严重书面警告后三日内不悔改的,予以辞退。
6-4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人事部门或主管级以上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者,罚款50元。
2)上班时间睡觉的,罚款50元。
3)上班时间阅读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DVD,罚款50元。
4)任何人在禁烟区吸烟将被罚款50元。
第七条(惩罚)
受处分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保卫部门)向人事部提交书面材料和意见,由人事部研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员工奖惩的相关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后存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