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境外上市。

法律分析:

1.允许合格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2.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3.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

4.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5.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捷、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6.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将募集资金全额汇回本省投资经营。

7.鼓励地方政府统筹中央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8.部分期货产品引入境外交易。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向境外交易者推出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参与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稳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利用的便利性。进一步简化现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外汇集中收付和净额结算。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注册试点的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