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调动还有试用期吗?
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调动也需要试用期。
法律分析
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调动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员工服务的单位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需要转移到公司。至于试用期,如果是原工作,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不允许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对新录用员工规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二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的;第三,约定过试用期的员工,离职后由原单位录用。而且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满的员工,无论是调整工作岗位还是续签劳动合同,都不得规定试用期。当然,如果离职员工刚入职时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重新入职的话,原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约定试用期。无论什么原因,新雇主都可以与雇员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与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不同子公司、分公司虽然同属一个集团公司,但都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从法律角度看不是同一用人单位。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雇主分别与同一工人达成试用期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