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以下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

(2)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履行与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制作软件制作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要求披露。

第六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上市公司股东因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协助上市公司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本所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冒用股东名义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投票意见。

第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其他参与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与本所指定的上交所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九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与网络投票有关的内容: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会期;

(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类型;

(四)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提案;

(6)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与股东类型应当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和优先股进行分类。上市公司发行一只以上优先股的,还应当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发布相应公告,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三)撤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按照以下提案分组列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电子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交易日,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资料,包括股东姓名、账号、持股数量等。

股东大会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至少相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登录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下列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在行使表决权时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表决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表决意见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一)持有客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担保的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份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名义股份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开始日之前的交易日(征集日)9: 15-15: 00。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举行。

第十七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与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本所交易时段。

第十八条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参与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 15-15: 00。

第十九条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已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根据其股东类型和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相应的投票界面进行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行使的表决权数量为其名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的同类别普通股和优先股数量之和。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同一股东是否持有多个股东账户: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3)有效证书的编号。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基准日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份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根据实际持有人对同一提案的不同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与网络投票。表决后,视为其所有股东账户下的所有同类别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分别投出了相同的意见。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投票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别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的投票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各品种股票的首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每一提案股份,其选举票数应与每个提案组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股东拥有的选举人票数可以集中在一个候选人或几个候选人身上。

股东应在每个提案组的投票数内投票。股东所投的票数超过其所拥有的票数,或者票数超过差额选举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所投的票应当视为无效。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与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其所有股东账户下同一类别股份总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作为股份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份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和查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其所持表决权数按弃权计算。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市公司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获取网络投票数据后,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相关明细发送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将现场投票数据发送给信息公司。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现场投票统计、合并计数统计及相关明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表决记录,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表决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1)需要回避表决或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3)优先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需要分别统计和披露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东和外资股东、中小投资者出席和表决情况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的合规性进行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的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照网站规定的方式查询其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交易所或信息公司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等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交易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日本5438+012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注意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日本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