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任职。

根据2009年《中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专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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