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一般租赁有什么区别?
期末船舶所有权不能作为判断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只能作为一个可选要素。在一些船舶所有权于期末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取得所有权当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以偏概全,认为所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都是为了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对于很多租船人来说,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方面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赁期限定得更长,这样可以接受分期支付的租金,规避船舶价格的波动和换租风险。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间接享受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较长,船舶期末的残值并没有被承租人真正重视。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的重视,以及船舶强制报废的出台,老船的优势已经大不如前。因此,承租人只看重船舶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自己所选择并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就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一词的含义。
回租合同又称售后租回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船舶使用权。简单来说,船公司先把船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来使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需要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显然,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融为一体的,出租方不必与另一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更加突出。船公司把船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先盘活企业流动资金,让经营更顺畅,再把船租回来,使其航运业务不受影响。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等额分期支付租金,不仅可以收回融资成本,还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此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已经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作的工具。从更深的意义上说,船舶所有权的地位已经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手段所削弱。
总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区别于传统的具有财产租赁性质的光船合同,又要避免被归为部分涵盖的光船合同的特殊形式,忽视其租赁意义。只有从融资和融资两个方面来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海事合同有更深的理解。在实践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并不是100%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而良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