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互保发生的亏损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贷款担保时,因被保险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业务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间相互借款担保造成的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2007〕1272号),企业提供与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担保,因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调查和追索,担保人有能力无偿偿还。无法收回的,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坏账损失扣除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向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因担保人偿还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和扣除。?其中,?与自身应税收入相关的担保?指企业提供的与其投资、融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此外,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一方(担保企业)向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应认定为与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文件还规定,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其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的损失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