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法律分析: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可以使用行业术语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65,438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4.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5.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放贷。(2)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的方式筹集资金。(四)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设立时实缴资本(实际缴纳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9.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管理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被批准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股东必须以现金出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不少于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六)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七)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监督、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