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后需要公告吗?
基本订单:
1.在工商行政服务大厅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是年检的地方。
2.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仍应在服务大厅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3.去国税和地税办理变更,去统计局办理统计变更和社保登记证变更。
变更公司法人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
2.公司董事会同意辞去法人职务,并推荐或选举新的法人。
3.提出单独修改法人章程的建议。
4.填写法人登记表、委托表、指定(委托书)(工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
5.新法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别忘了在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公章。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应当提交转让股份的股东就股份转让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字,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须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