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融资租赁的对外交易
在这种租赁模式下,出租方只需投入飞机购买价格的20%至40%,其余大部分以出租方的名义借款获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为抵押,将相关权益转让给出借人。这样,出租人可以拥有飞机,享受与全额投资飞机同等的税收待遇,并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将部分减税优惠转让给承租人,使承租人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除和不可收回贷款利息扣除。
(图1:美国杠杆租赁交易结构)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日本首次出现了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即日式杠杆租赁。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买价格由两部分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通常是美元贷款或国际货币;日本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占飞机价格的20%左右,这部分投资是以日元进行的,主要是因为日本投资者在中国缴纳的税是以日元计算的。
在日本,杠杆租赁主要有三方:
1.出租人。出租方是在日本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租赁飞机(或同时租赁飞机)。它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和联系,使承租人、出借人和投资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实质性联系。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者。投资者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至少20%的飞机价值,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者,享受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者以合伙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各投资方以合伙形式分享飞机全额折旧抵扣和贷款利息抵扣,使投资方达到减税和延期纳税的目的。在租赁期结束时,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剩余风险都由承租人承担。
3.贷方。贷款人提供的贷款约占飞机总价的80%。贷款银行可以是日本银行、日本银行的外国分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分行。
与美国相比,日本杠杆租赁的交易结构简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功能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业主受托人和合同受托人相同。
(图2:日本杠杆租赁的交易结构)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没有统一的法律和税收标准,其融资结构和法律文本复杂,加上德国税制改革对许多机构投资基金的限制,取消高于欧洲其他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基金主要来自极其有限的希望降低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德国杠杆租赁结构在全世界航空公司的飞机融资项目中比较少见。
一般来说,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购买飞机资金的贷款(100%),主要来源于ECA和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一般是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低,合同文本规范,其贷款成本为两笔贷款的综合利率;另一部分是更复杂的德国税收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方一般需要从投资方获得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资资金(以马克表示),再加上在租赁期内以美元租金为条件从银行获得的美元贷款资金(60%至40%),将飞机价格的65,438+000%支付给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出租给某公司。1.GECAS(通用电气资本航空服务):成立于1975,前身为GPA公司,总部位于爱尔兰香农,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之一。1993年,GPA被通用电气公司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合并,更名为GECAS。
2.ILFC(国际租赁金融公司):成立于1973,是美国最大的专业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全球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在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