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

1.就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做一份报告。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目的;拟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数量;收购的期限和价格;收购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保证;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被收购公司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2.收购要约的公告及效力收购人将于上市公司依法提交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收购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不可撤销要约收购意味着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灵活的规定也充分考虑到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要约收购中提出的所有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约收购一旦发出,要约收购就成为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间进行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以要约收购期限和要约收购条款以外的方式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3.终止交易和强制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与要约收购相同的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由收购人收购。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挪用并变更其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看作是对要约期内因各种原因未能出售股份的目标公司股东的一种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