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的问题(为了准确回答,我会在线等)
本案有两个错误:第一,不是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是两个,应该达到3到13,或者没有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
第二,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三是章程不全,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