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机构可以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4号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提出质疑。

一、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其他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进出口汇票、同业拆借等。;

(三)金融企业举借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

二。金融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末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政策是针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适用于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金融牌照,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按照金融企业来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出于税收目的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如果提取,需要征税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在坏账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为损失税在税前扣除;二是在会计上按百分比或分类计提坏账准备,在税务上进行纳税调整,在坏账实际发生时在税务上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