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公司员工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事故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员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职工对本单位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权,即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员工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
(6)依法向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雇员的义务是:
(1)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举报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一、什么是员工?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工作效率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单位在职职工、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就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领取补贴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直接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从业人员等。
从业人员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全社会参与生产或工作的实际情况,是编制社会劳动平衡表、核算劳动生产、研究分配关系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相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举报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