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如下: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次年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保持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比较优势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保持上市地位,或者认为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交易。主动退市的核心是基于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基于意思自治做出的退市决定。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通过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规模申报和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 *证券被证券交易所规定终止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