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中提到的私人公司有哪些?

1.香港法中所说的私人公司,是指员工少于50人,非公众,股份转让受限制的公司。

2.香港法律上的私人公司也叫封闭公司,因为它们不是开放的。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律中所指的私人公司只是强调非公开性,并不强调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因此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包括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担保公司以及董事、经理承担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

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3)严格限制股份转让。

3.私人公司也称为封闭公司、私人公司、少数人公司或未上市公司。既不是私人公司,也不是所谓的全资公司。《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1)规定,私人公司是指其公司章程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以限制以下三方面的公司:

1)限制其股份转让权;

2)公司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不包括曾受雇于公司的人员和以前曾受雇于公司并在雇佣期内和雇佣终止后仍为公司成员的人员;

3)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券。

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法律待遇上是有区别的。私营公司不能向外界透露他们的业务状况。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报告时,可以豁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而上市公司则不能享受这些特权。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中,私人公司的数量最多。香港公司法在确定公司类型时并不太注重逻辑关系,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选择,以满足自由经济的要求。多元主义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但是,自由不是任意的,一切自由选择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香港公司法的意义之一就是为自由选择公司提供了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