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具体政策

衡水市人民政府

论新农村与城镇居民的并轨与实施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汉[2065 438+02]68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合并实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后统称为“衡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和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四、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在原试点县市区,未享受基础养老金且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从并轨当月起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

5.合并机构和账户。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并相应的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社[201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66]

六、各县市缴纳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汇缴资金的省、市、县分担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间基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桃城区重度残疾人缴费补贴和资金汇出比例为1:2。开发区、滨湖新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汇缴资金比例按代管县市分担资金比例执行。

七、已开展试点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统筹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新增试点县(市)按照《衡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衡水市〔2009〕128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衡水市〔2011〕74号)。

八、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县市区合并的实施方案和办法要报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滨湖新区仍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经开区、滨湖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要求,委托桃城区、冀州市等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代为经办,执行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