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有哪些特点?

第一,公司制度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主要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法人基金。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投资者,是投资的最终决策者,各自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投票权。以这种模式为例:中国第一家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卢鑫创投。

第二,信托制度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获得的资金投资于股权。其设立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托条例》)和《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用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投。采用信托制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借助信托平台,可以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在于: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的登记制度。信托公司股东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控股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向信托实际持有人披露。

第三,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承认了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钱有势”的优势。在运作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资金,而是由普通合伙人直接管理资产、经营企业事务。采用有限合伙制度的主要优点是:(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更好;(2)只对合伙人征税,以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