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满3年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未逾3年;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关联方、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有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65,438+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65,438+0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有前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第十三条取得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类似机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四)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4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当的岗位管理经验;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第十五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人员,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在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岗位任职资格时,可以免于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