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权制度

法律分析: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与当选董事总数具有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集中选举一人拥有全部表决权,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根据所得票数决定董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累积投票权是投票权的一种。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主要是在实践中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赋予全体股东的一种特殊表决权,有别于投票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