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法律分析:一是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三年内设立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与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类监管类不低于B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具有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5.不存在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况。
六、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经营正常,最近两年没有退出省级分公司市场,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筹建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