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有哪些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两种救济权利,即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但他们有撤销权,这与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不同,因为股东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又不同于合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不限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经理人员薪酬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只能归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对于存在法律瑕疵或者可能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预定期间为60日,计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在预定期间内没有相应的条款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但符合《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也允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自然需要体现股东的意志,即需要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