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地址员工搬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员工能否获得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的补偿,取决于公司新搬迁办公地址是否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这里的重大变化应该是新的办公地址距离原办公地址较远,不包括办公楼层、附近写字楼等变化。这肯定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比如新办公地址距离旧办公地址较远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跨省市办公空间的变化,显著增加了劳动者的通勤时间。在通勤成本的情况下,当然,同城办公场所的变动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和通勤成本的大幅增加,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此时,如果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以下补偿福利:一是一个月工资,属于代通知金,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新的搬迁地址时支付,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则不需要支付;第二,员工每工作一年,有权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雇员在雇主那里工作了三年,他们有权获得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