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德国成立公司?
德国是我在欧洲最大的贸易、经济和技术伙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德中资机构约500家,大部分是有限公司,只有少数股份公司。德国是一个开放、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市场容量大,但竞争激烈。德国实行高工资、高福利、高税收的政策,劳动力和运营成本非常昂贵。近年来,德国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旧产业逐渐向第三世界等地转移,企业破产数量不断上升。德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要做好市场调研,慎重决策。
1.德国公司的主要形式和特点比较
(1)个人收入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自然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责任,并作为老板或股东的公司,主要包括Kommanditgesellschaft (KG)和Unlimited Trading Company (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这些公司大多是战前和战争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因为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人民合资这种初级公司形式已经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
(2)资本组合公司
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资本注册设立的一家或数家公司,其中Gesellschaft分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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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tung (GmbH)和Aktiengesellschaft (AG)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现在是25000欧元,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财产被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一个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成立。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和实物出资。每股最低出资额为65,438+000欧元,股本面值为50欧元,股东出资额为50欧元的倍数。股东在公司登记时,不得认缴一个以上的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的对象和出资额。德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美国和中国不同。董事长为首席执行官(CEO),不设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是总经理或总裁,在德语中称为Vorsitzender。
引伸出(derive的缩写)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是副总经理或副总裁。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规模小,只有一个Geschaeftsfuehrer,这个人就是董事长。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本(Grundkapital)现在是50,000欧元。每股最低面值为1欧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必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批。股份公司只承担与注册股本相应的有限责任。监事会(Aufsichtsrat)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管理层和劳方各一半代表组成(双方各50%投票,没有多数意见时监事有两票),监事会任命董事会(Vorstand)。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和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职能和职责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相同,但在德语中的名称不同。
(3)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我国公司法相关文献中的“分公司”一词仅指公司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包括独立经营的全资、合资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他地方或国家设立的代表处,也称代表处。在德语中,“Niederlassung”一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况。本文讨论的分支是基于德国的概念。
1.代表处(Repraesentanz)
在德国设立代表处的手续比较简单,只要在当地的商业注册局(Gewerbeamt)注册,主要负责人可以免办工作许可证。根据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德两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社会保险的协议,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是“派出”的,没有义务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东道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推广活动,不能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贸合同;同样,因为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也不用缴纳法人必须缴纳的各种税,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的公共品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只是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2.合资公司
如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股份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最常见的形式(尤其是前者)。虽然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上并无不同。合资公司主要税费包括:(1) Koerperschaftssteuer,税率为25%。由于2002年德国洪水,2003年所得税税率为26.5%;(2) Gewerbesteuer,实际税率因地区不同从17%到21%不等;(3)solidaritaitsabgabe,税率为扣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5.5%。企业税费的计算方式是三级累进,德国平均税负在40%左右。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是高福利国家。合资公司一旦录用员工,必须为其投保养老、医疗、护理、失业、工伤五项法定基本保险,其中前四项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缴纳50%,工伤保险100%由用人单位缴纳。五大法定保险现行费率分别为19.5%、13.7%、1.7%、6.5%、2.7%(各行业的工业意外险费率不同,这里的2.7%是指外贸批发行业的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附加费用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3.4%。
3.合资公司(Zweigniederlassung)的分公司
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总部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这里说的分支,就是中国的分支概念。比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在汉堡,在德国第二大港口不来梅(Zweigniederlassung)设有分公司。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工资由汉堡总公司支付。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提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捐款由总公司缴纳。需要指出的是,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仍需按照德国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德国成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1)基本条件
1.居留证
打算在德国从事商业活动的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必须向主管当局出示没有相关限制的居留证。所以我们公司打算在德国成立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先取得德国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可以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在签发居留许可之前,德国驻华使(领)馆会联系德国外国人事务局(Auslaenderamt)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通常与申请有关的地方当局联系,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和主管经济和劳工事务的部门。首次入境签证(居留许可)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在此期间,外国人必须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局或主管政府机构或居住地附近的警察局报告。如果你想延长你的居留许可,你应该向当地的外国人事务局申请。在德国成立公司的人不一定要住在德国,但必须有一个住在德国的指定代表,并承担相关责任。
2.劳动许可证
打算在德国工作的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劳工许可证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国人。发证部门是准备去工作区的劳动局。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更容易获得劳动许可,因为向德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的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前,已经过德国相关部门的预审。劳动许可证的有效期开始时通常是12个月。但以下人员不需要办理劳动许可证:(1)德国无薪研修生,不参与公司管理;(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高级代表,或者股份公司的合伙人;(3)在一定期限内留住旅居国外的外国人和在德国从事进口设备组装监造或修理的人员;(四)外国公司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3.需要特别批准的业务活动
以下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个人信誉,并经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批方可开业:银行、保险;拍卖行业;酒店餐饮业和八张床位以上的宾馆;生产和销售武器、弹药和毒品;动物、机油、动力燃料、药物和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艺操作者必须持有行业技师证书。
(meister brief);货运、客运、出租车和汽车租赁业务。从事特种作业的公司场所除经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经建设监督局和行业监督局批准。
从事非处方药零售的,店内须有一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方可开业;武器操作必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事旅馆业,必须参加工商会组织的食品法讲座,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从事监理行业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任务和要求,且必须经过培训。
4.国内备案或批准
如果我企业有意在德国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备案、注册或审批。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征求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央企可直接征求驻德使(领)馆经贸处(室)意见,然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取得批准证书。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应在一年内办理海关、外汇、银行和人员外派管理及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自主审批企业在德国设立境外企业或代表处,但仍需履行征求驻德使(领)馆经贸处(室)意见的程序。
(2)程序
1.商业申报
(1)只要在德国开展经营活动,就需要声明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署”(有些地方称之为商业登记管理处)进行商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扩大经营范围时,如在经营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出售香烟或糖果)或作为附加业务,也需要申报。申报表复印件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财政局、专业合作社和工商会,无需另行申报。如果违反规定,不申报或不及时申报将被罚款。申请费一般较低,一般18欧。如果需要批准,应单独支付批准费。
(二)申请人
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这两个公司应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社团应由董事长申报。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完整的申报单和护照;如果是法人(如有限公司),还需提供工商登记复印件;拟批准行业的相关批准文件;如果是手工艺企业,必须提供“手工艺证”
(Handwerkskarte).
2.营业登记
(1)公司商业名称
公司必须以业务对象或所有股东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一个注明公司形式的注释作为其业务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的姓名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合资公司的企业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应使人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产生误解,且应与当地其他已在法院登记的公司名称有明显区别。
(2)注册费
注册费因注册资本而异,通常包括诉讼费、公证费、报纸出版费和咨询费。合资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为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另外,如果咨询律师,也要加这个费用。你应该在咨询前询问价格。
(3)资本支付
在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出资总额必须至少达到65,438+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是实物,必须在注册之前支付给公司。此外,如果是一人设立的公司,创始人还必须提交未支付资金余额的担保。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现金缴纳,也可以用实物缴纳,但实物出资需要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4)商业登记及所需材料
根据德国商法,公司的设立必须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在当地法院注册,才能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商业登记分为A、B两类,个体商人和股份公司登记在A类(注册号HRA…),股份公司登记在B类(注册号HRB…)。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复杂,办理前请咨询相关公司法或经济法律师。登记手续必须由公证人办理,公证人应向当地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境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母公司授予的经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认证的德文译本;翻译成德语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官方认证的副本;股东名单;股东授权委托书;公证员出具的证明;护照(个人注册用);居留和工作许可;营业执照(也可以先注册,再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公司是委托设立的,需要翻译成德语作为委托书原件或官方认证的复印件。
公司的工商注册需要在德国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世界报》上刊登,正式注册完成。注册后,不需要在其他报纸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注意事项目前,很多诈骗公司以联邦数据库、公共出版社、公司注册中心的名义,向新成立的公司发放登记表和汇票。他们模仿《联邦公报》的出版格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官方机构。他们一旦交钱,就相当于和他们签了长期合同,每年都要钱,几百到几千欧元不等。解除合同很麻烦,也很难,要打很长的官司,要花很多钱。成立公司请提高警惕。如有疑问,可咨询工商会等机构。
第三,如何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
(一)德国“股份法”的新变化
1998年7月,德国修改了《股份法》,大幅简化审批规定,目的是支持和促进有一定实力、专长和潜力的中型企业利用这种公司形式走上加速自我良性发展的轨道。主要有以下变化:
1.取消原来必须有5个以上股东的限制,只要是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就可以成立股份公司;2.取消设立公司的批准报告需送当地工商会备案的要求,改送当地法院工商注册处;3.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前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正式要求,简化为以挂号信方式通知股东;4.取消股东大会所有决议均需公证的规定,公证程序仅限于股东大会通过的最重要的基本决议;5.职工人数不足500人(含500人)的,无需在监事会中安排劳动代表;6.只要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股东就有权决定利润中留存准备金的比例;7.当公司股份发行价格不明显低于交易价格且增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5,438+00%时,注销公司非股东的股票认购权。
(二)代表处与合资公司的优势比较
在德国设立代表处的好处是手续简单,不需要缴纳法人需要缴纳的税,成本低。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德国部分地区实行的最低工资与工作许可挂钩的政策也不涉及这些人,所以代表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和控制所需的费用和成本。因为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签约。这就是在德国建立合资公司的优势。真正有实力,想利用德国市场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应该选择在德国成立合资公司。从合资公司对其员工的五项法定社会保险责任来看,在《中德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议》框架内,中资公司在华派出人员可以免除在德国投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义务,工资成本将降低25.6%,与代表处的豁免待遇完全相同。协议还规定,这两项保险的豁免义务一旦确定,就是五年,之后可以再延长三年;代表处只能豁免四年,然后申请延期三年。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选择。
如上所述,两者都是合资公司,纳税义务、税负水平、企业责任完全相同。但从公司的规范、规模、形象来看,股份公司明显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数百万家公司中,股份制公司只有4000多家。德国500强大部分是股份制公司,比如奔驰、大众、西门子、蒂森克虏伯等等。应该说,股份公司是股份公司更为规范和现代化的高级形式,这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共86条)和德国股份法(共410条)的条目数和颁布时间(分别为1892和1937)就可以看出来。但目前在中国设立的中资公司中,除了德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5被要求在汉堡设立股份公司外,其余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总之,中国国内企业在计划在德国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德国法律允许的各种公司形式的优缺点,根据自身条件和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最适合的模式。我们认为,国内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即使是有竞争产品的中型企业,有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如果想在德国设立,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应认真考虑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对德国及其周边市场不熟悉,可以考虑先在德国设立代表处,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