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持资产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有强制规定。

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5‰以上;超出部分在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由公司按照原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较低者进行收购。但由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减少,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超过5‰,超过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会被收购。外国公司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个人发行的人民币特别股以及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适用本规定。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由于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减少,法人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普通股后,当该股份的增减变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按照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作出报告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该类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