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交易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详细规定了转让协议(包括行政转让)涉及证券转让、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转让、继承涉及证券转让、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证券转让、公司合并、分立涉及证券转让等不同情况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014年10月23日公布,中国证监会发布108号令。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或者公告前,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章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协议流通股份转让处理暂行规则》于2006年8月14日颁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第六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持有情况查询申请表;
(二)股票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境内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股份询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询价并出具持有证明。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原件;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股份转让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份转让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原件;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东所持流通股的转让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应当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应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应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单位持股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应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上市银行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5%以上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5%以上的,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本65,438+00%的,应提供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需经行政审批的股份转让,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 2006年3月7日,深交所商[2016]105号文颁布,
第六条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2)协议双方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3)协议双方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向交易所申请履行协议;
(四)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才能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转让双方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已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转让双方需要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获得豁免;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予受理:
(一)拟转让的股份已经出质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的;
(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权利受到司法冻结限制;
(3)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的相关承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交易所协议转让股份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情形;
(2)申请人应根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附件(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pdf;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pdf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pdf)向事务所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
(三)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缴纳手续费后,凭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证券非交易过户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财产合法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2011 07月14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财产合法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本规则明确,发生证券继承、赠与、财产合法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6.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65438+国税总函[2014]第318号于2004年7月8日颁布。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3 12 31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第3号令。
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6 54 38+0 2006 54 38+0 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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