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因此,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押也就存在。因此,无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无约定,也无论登记部门如何要求,都不应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交由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押物转让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补充。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