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新规放松融资杠杆。小贷人:放松的话,不一定能拿到资金。
2008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年后,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融资渠道等进行了新的定义。
“如果放松了,可能就融不到资本了。”
但在12年前的《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股东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手段的规定。
当时《指导意见》提出,小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也就是说,现在监管放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通过银行的杠杆率从0.5倍放宽到1倍,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融资手段的杠杆率是4倍。
事实上,融资杠杆有限一直是限制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金融监管局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小贷行业监管评级制度。比如2020年,广东监管机构根据评级结果将小贷公司分为AAA、AA、A、BB、B、C、D、E等八个等级。融资杠杆方面,AAA级(含AAA+和AAA)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含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3倍);AA级(含AA+和AA)的小贷公司,可将对外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含2倍非标和2倍标)。
比如2019,湖南制定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评级越高,允许的外部融资比例就越大。考察结果分为四类:A级公司可纳入省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奖励,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达到C级及以上的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分配;d级公司暂停对外融资。
小借贷机构是民间借贷吗?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取代了原有的“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础”的规定。以当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布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讨论活动。围绕“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经营借贷业务的营利性法人,其经营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社会贡献。
小借贷机构是民间借贷吗?民间借贷利率15.4%有必要遵循吗?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86号文第一条强调小贷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潜台词不是民间借贷。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也表示,银监会监管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小贷公司是监管的主体。小贷公司作为监管主体,不能说是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86号文至少是对小贷公司行业的利好支持。
至于86号文,对于利率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只是规定利率要“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从贷款本金中预付。如果他们违规提前扣款,就应该还款,并按照扣款后的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