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根据裁判文书平台显示的信息: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红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等与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1.原告深圳市红红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6月的提成工资1662.32元;

2.原告深圳市红红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65438年7月至2065438年9月30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18.37元;

3.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65438年8月至2065438年5月+0、2019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02.438+06元;

4.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09年6月1日2065438+7月4日的工资差额4670.75元;

5.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2018年终奖70800元;

6.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的生意伙伴支付单笔进项奖(佣金)18213.65元;

七。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PK奖励36000元;

八、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3564.90元;

九、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红红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某某支付律师费2400元;

X.驳回原告红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红红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