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什么意思?

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本人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义务:它对义务主体施加了不从事特定竞业禁止行为的义务,法律或合同要求其不得从事某种行为,所以本质上,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法律上的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强制性的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放弃。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有意外者除外。“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竞业禁止在一些商法中较为常见,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立法理由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是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大量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可以轻易利用上述资源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如果一方面让他们为公司运作,另一方面又让他们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类似的事务,就不能排除他们的自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