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一般条款
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和提供服务时,应当:
(1)全面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二)如实说明证券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三)销售和提供与投资者上述条件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
证券公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的明确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实信息。
3.证券公司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出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分类
(一)划分标准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专业投资者: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普通投资者(举证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不能举证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收集投票权的制度
1.律师: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65,438+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保荐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律师应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予以配合。
3、禁止有偿征集。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得收取手续费。
4.违规盈利损失责任: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推进现金分红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护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2.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