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涉外税收优惠、区域优惠和投资优惠。\x0d\ 1。税收优惠\x0d\ 1。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优惠,即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新设立的投资额在654.38+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654.38+05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企业收回投资前(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开发区财政按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x0d\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当年缴纳营业税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的50%,第三年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x0d\ 3。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2.5%)的50%(6.25%),第三年由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2.5)。\x0d\ 4。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生产经营并纳税的内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万元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x0d\ 5。区外企业在区内注册纳税,享受外资企业同等待遇。\x0d\ II。土地偏好\x0d\ 1。企业在接收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税收预期进行项目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 2。投资1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可向开发区申请短期土地使用权。标准为:租赁期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赁费600元/亩/年;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费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15年,租赁费一次性付清。\x0d\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设施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享受优惠地价。\x0d\ 4。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形式投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获得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出让价格按现行地价下浮15%。\x0d\ 5。对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给予市级留成部分50%,一次性付款给予5%。\x0d\ 6。内资企业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x0d\ III。国外税收\x0d\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 2。对从事农、林、牧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 IV。地区优惠\x0d\ 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x0d\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 ①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 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经营。直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五年的,退还已退税款。\x0d\ V .投资偏好\x0d\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 2。下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x0d \ a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x0d\ b、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以国际银行同夜拆放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息;\x0d\ c、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的利率延期付款,并向卖方支付转让款及利息;\x0d\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前与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取得的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在有效期内,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中方使用产品返销、偿还利息或提供优惠金融条件,且利率较低的,申请批准后可免税。\x0d\ 3。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林牧业生产、重要技术开发提供专项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