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一是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四)缴纳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第三,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果债务的数额作为担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4.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发生在破产人身上的、经依法宣告确认的、从破产财产中公开清偿的可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主要包括:(1)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当扣除到期日的利息;(3)破产前设立的与财产担保有关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数额超过抵押物价款的,未支付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5.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所需的费用,包括雇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6.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不及物动词完成破产清算。上述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间的各种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有权部门审批。七。报纸上的声明。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市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