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我国新公司法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方面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为了防止投资者滥用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形式,损害公司本身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具体而言,这些特别规定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特别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5,438+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明显不同。

(2)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严格限制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特别规定。为了使交易对方尽可能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以便交易对方做出正确选择。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的特别规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股东签字后保存在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