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继承的继承程序

法律分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死亡,公司应该申请解散清算,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不足两个。剩余资产由继承人(已故股东)按公司出资比例继承。公司全体股东应召开股东会,根据中国有关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法律法规,对是否同意已故股东股权的继承人转让作出决议。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已故股东的出资,转让费用作为已故股东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未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本部分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部分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孙。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女婿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

第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遗产可以分给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或者扶养人多于继承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