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流程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
1.组织。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最低实缴货币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根据保监会决定,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删除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2。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主管机关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二十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东道国有健全的保险监管体系。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七项规定外,中方合营者应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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