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制度
法律分析:如果经理兼任执行董事,可以拟定以下条款: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任命/聘请。2.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执行董事可连选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四。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兼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聘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