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店,不给员工补偿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撤销店铺后,未给店员安排工作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以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员工不服仲裁结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