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什么规定?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什么规定?为了有效运输外汇,促进经济发展,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贷款对象第一条凡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作)的企业,因生产、建设、贸易等原因外汇流动时,均可申请本贷款。第二十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对外承包工程和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的劳务输出;2 .建筑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3 .建材供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的进出口贸易外汇流动资金、打包贷款、出口押汇、透支往来外汇存款(批准贷款)、押汇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和工业企业生产贸易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7.经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流动贷款。第三章贷款限额: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外汇贷款合同签订之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的筹资成本和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一般按季收取,浮动利率。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外汇使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地方部门对外汇资金使用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商业贷款供求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体系,无论是直接从国外借入还是国内转贷,均应纳入国家外债统计监测体系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下列以外币承担合同还款义务的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他形式的再融资。第三条国家对再贷款实行综合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审批。第四条使用再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贷款合同或再贷款协议签订后10日内,持有效合同或再贷款协议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再贷款登记手续,领取再贷款登记证。第五条贷款转让后,用户应根据以下情况及时填写《贷款转让登记证》,并于次日将复印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应填写贷款支付通知;
2.信用证支付的转贷款应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中国开立营运资金账户的,填写营运资金账户;
4.租赁再贷款应在设备正式使用时填写。第六条转贷款到期偿还本息或租金时,使用人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偿还本息或租金通知书》提前到当地营管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审批手续。开户银行凭外资管理部的批文办理还本付息或支付租金手续。第七条贷款本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用户应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明,并于次日将复印件送当地营管部。第八条使用人应在每笔再贷款本息最终偿还后一周内,向当地营管部缴销再贷款登记证。第九条直接使用外汇现金或额度偿还转贷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也需办理转贷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结单形式。第十条银行应严格执行规定,凭登记证明和批准文件办理贷款转让、还款和租金支付手续。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及时将收付凭证送当地涉外管理部门,以保证登记双线核对制度的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贷款金额3%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十二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尚未偿还的转贷款,应于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在当地营管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一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委托债权人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再贷款月报形式代为登记。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5438+0989 165438+10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3.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第一条凡有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下同),因生产、建设、贸易等原因外汇流动时,均可申请本贷款。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承包海外工程和国内外房地产开发;2 .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承建外商投资项目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3 .建材供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4.进出口贸易外汇流动资金、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经常性外汇存款透支(核准贷款)、票据贴现及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的其他资金;5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贸易所需的外汇营运资金;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来料加工装配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7.经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流动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三条贷款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外汇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65,438+0年。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的筹资成本和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一般按季收取,浮动利率。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的经济核算和法人地位;2.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3 .外汇使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以
4.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经营权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款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可以通过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举借外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债转贷款、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股票发行收入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
(五)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所得外汇;
(七)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