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方法
第一章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目标:杜绝员工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杜绝外来劳动力因工死亡;无机械设备或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的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伤害率应控制在3‰以下。确保无当地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因安全原因抛掷或拆除建筑物。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的岗位职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督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的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等资源的配置,保证安全管理的正常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和进度的关系,做到相互协调。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和业主及上级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各项目施工任务的概况,掌握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工程,负责组织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项目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材料、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标准化现场施工。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来劳动保障管理的规定,严格外来劳动保障管理。
7、组织应急救援,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察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区域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组织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监察通知单和隐患通知单。
3.实行“三工”(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每周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5、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和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督部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并抓好落实。
2.制定、修订和发布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3.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和管理,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和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大力宣传安全工作好人好事,安排员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险、应急救援和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定期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施工前,公司项目部至少组织三次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以及新的安全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和节假日安全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应先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和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坚持“三项工作”制度,杜绝“三违”,落实“三不放过”原则。
2.安全检查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查重大危险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形式:由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上级检查开展的安全活动,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工程方可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是否确定;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验收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了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工序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等。
第七条: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材料和工具堆放整齐,架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力线路,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保持道路畅通,保持现场整洁,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易伤害人体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操作和维修制度,防止机械设备故障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和电缆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人员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全监督站和监督批准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第七章对外劳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外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第一,在评价分包商时,同时评价其安全管理水平,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奖惩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并纳入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指挥部依据《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总承包商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加强了对外劳务的安全管理。
首先,总部应对项目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要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督促检查分包单位积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落实“三工”安全制度,与公司同步开展“安全月”、劳动竞赛、安全达标工地建设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分包商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生产中认真实施。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发生两人以上受伤的事故;1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种死亡事故;对于我公司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部伤亡事故,以及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以各种快递方式上报公司。如果一时难以查明原因和责任,也应向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待查明原因和责任后再作补充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定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各类事故发生时,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应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检查书、照片和事故现场图。因工程施工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操作或失职造成事故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理赔一般在15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结案。
第二十一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指挥部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处理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并制作事故统计报表。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23条:裁决。(1)获得济南市标准化工地、局“安全标准化工地先进单位”,总部奖励安全管理人员1万元,施工队伍4000元;(2)指挥部各项安全工作目标实现。年底,总部对安全管理人员人均奖励1.5万元,施工队奖励5000元;(3)获总公司及以上安全标准先进工地单位,总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给予施工班组6000元。
第二十四条:总部发生事故,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按1,每受伤一人,对施工队罚款5000元,对指挥部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对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2.发生工伤事故,每重伤1人,对施工队罚款10000元,并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负责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400元。
3.发生1或2人因工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对施工队罚款2万元,并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负责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500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对施工队罚款4万元,对指挥部安全负责人一次性罚款1万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及火灾事故,由责任队赔偿经济损失,施工队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6.对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为安全责任者处罚额的两倍。
7.以上奖惩由总部安全领导小组通知,主管领导确认后,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