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理财公司,现在收到了客户的理财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同时,我把这笔钱借给了其他公司。如何做会计分录?

一、理财公司收到客户的理财投资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代理业务负债-XX客户

把这笔钱借给其他公司,可以参照银行业的“贷款”科目处理。

借:贷款

贷款:银行存款

第二,解释

1,“代理业务负债”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资金,包括委托投资资金和委托贷款资金。

(1)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存款”、“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定期或在合同到期时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的收入,结转已实现的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的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3)按规定划转、核销或归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吸收存款”等科目。

(4)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贷款”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1)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如有差异,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根据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应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根据差额(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该科目。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收回贷款时,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有利息调节结余,也应同时结转。

(4)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收回的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