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惩戒违法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自律的目的是对会员单位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以督促和促进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律和自我调节。从权利来源看,行业自律组织(多为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从自身权利的让渡上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和处罚;如果没有会员权利的转让,就没有自律的空间。至于转让给谁,转让什么样的权利,转让多少权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在法治社会,排除非法定机构的干涉是任何社会主体的权利。具体到保险行业,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法定机构以外的组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保险公司可以将这种排除权转让给自律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处罚。这种转让是私法主体的自由行为,并不排除公法的管辖;尊重私法主体的自治是法治社会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基本准则,所以行业自律处罚违法行为并不违法。高文认为江苏保险行业把法律禁止的行为当成违反自律公约,让这些违法行为逃避制裁,这是对行业自律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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