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包括干旱、山洪、滑坡、泥石流、溃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和集镇防洪、供水危机等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最大努力做到不垮坝、不决堤、不损站(房)、不死人。
(2)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预防。把水旱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放在防灾减灾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水旱灾害按行政区域管理,以村委会为主应对,行政首长负责。
系统。镇上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指导、监督各村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确保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发展和防汛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确保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救。发生重大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防汛抗旱指挥部
该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任第一副总指挥,队员任副总指挥。镇综合办公室、水站、安监站、派出所、民政办公室、农技服务中心、交管站、综治办、司法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环保站、电力管理所、镇规划所、科教文化中心、中(小)校、中专。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2)总部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掌握全镇水情和旱情;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制定全镇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对全镇水利设施实行统一调度;组织江河、水利工作
成都市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的职责和负责人
1.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汇报和信息工作。
2.安全监督站:负责防汛抗旱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3.综治办:负责水旱灾害时的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4.镇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5.电力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科教文化中心:正确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的导向,协助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7.水利站: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和指导防洪、排涝、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全镇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确保农村居民的安全饮用水。
8.镇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和转移。
9.交管站:确保被洪水冲毁的道路及时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10,民政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查看灾情,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救灾款物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1.财政所: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提出的申请,会同镇防办在年度预算中拨付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使用。
12、国土资源所:指导、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组织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
13、农业服务中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和农业系统防洪安全;负责灾后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和技术指导。指导防汛抗旱、畜牧业救灾、灾后生产恢复和养殖系统防洪安全;负责组织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的供应和技术指导;组织兽医对家畜进行疾病防治,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4、林业环保站:协调防汛木材供应,组织林区防汛管理和环保工作。
15,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害地区的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援;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水旱灾害地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疾病防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6,中(小)校:负责学校防汛抗旱,预防洪水,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遇到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17、村委会: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涉及的范围和目标制定详细的防汛抗旱预案,加强汛期巡查,及时发现险情进行整改;如遇重大险情,按预案处理并及时报告,确保人员安全。
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每月26日前将巡查情况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A)山洪预警
在山洪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汛期观测措施和值班巡逻制度,发现险情苗头立即向周围群众报告,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干旱灾害预警
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因地制宜实施预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随时掌握旱情,预测旱情发展趋势,根据不同旱情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乡镇干旱灾害应急预案2 1总则
为提高干旱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能力,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中央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主要官员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水旱灾情报告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城港市各级党政主要官员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水旱灾情报告预案》、 防城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防城港市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级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2工作原理。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站用结合,统筹各类用水。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广泛参与。
1.3事件分类和分级
本预案应对的事件为干旱灾害,根据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重大(ⅱ级)、重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指在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区、市),以及多个大城市发生,对我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一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理的紧急情况。
重大(ⅱ级)干旱灾害:指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部门、多城市、多有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
重大(ⅲ级)干旱灾害:指未来一周内无有效降雨,干旱造成临时饮水困难占受旱总人口的20% ~ 25%,需要供水的人口超过654.38+万但不足20万。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5% ~ 30%,受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30% ~ 40%,其他。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单个部门、相关单位和市级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ⅳ级)干旱灾害:指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干旱造成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总人口的10% ~ 20%。旱区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 ~ 25%,受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20% ~ 30%。其他原因导致供水紧张等等。仅在小范围内危及或威胁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出动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城市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4分级应对和反应分级
1.4.1分级响应
应对干旱灾害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优先的原则。当旱灾超过当地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时,上一级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或者负责应对。一级、二级干旱灾害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同时,立即向自治区报告,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应对。发生ⅲ级干旱灾害,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ⅳ级干旱灾害。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级或者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答复,或者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答复。
1.4.2响应分类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初始判断等级、应急响应能力和预期后果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本级响应等级。
发生ⅲ级以上干旱灾害时,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响应;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和协调。
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设置的应急响应级别,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级响应按以下标准启动响应:
(1)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严重ⅳ级干旱灾害时,市级启动干旱灾害ⅳ级响应。
(2)发生ⅲ级干旱灾害时,市级启动干旱灾害ⅲ级响应。
(3)跨市县发生ⅲ级干旱灾害或严重ⅲ级干旱灾害时,市级启动干旱灾害二级响应。
(4)出现ⅱ级以上干旱灾害时,市级启动干旱灾害一级响应。
2组织指挥系统
2.1干旱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防城港市成立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台风、防洪涝灾害和抗旱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应急局党组书记、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防城港军分区某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兼任。
指挥部下设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应急办副主任、市气象局副局长、市水文水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和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纳办
总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干旱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协助市委、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干旱灾害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管理发放国家和自治区本级拨付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使用。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全市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干旱地区地下水源的开发利用;督促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规划调度和有效保障,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干旱地区城乡水源和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抗旱用水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2.2干旱灾害前线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对特别重大、特大水旱灾害后,根据需要成立干旱灾害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红十字会、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那板水库管理处、孝丰市。防城港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受灾所在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受灾所在镇(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前方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决定指挥部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情监测、应急救援、情报信息、人民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社会保障、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外事、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3操作机构
3.1监测和预警
3.1.1监控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降雨、水情、土壤墒情、时间、地点、受旱程度、受灾人口及其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二)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天气、雨量、水情、水质、墒情、农情、工情(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和预报信息。
(3)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水旱灾害统计制度,做好旱情和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报;中度和重度干旱,实行每周两次,即每周一和周四;发生严重旱情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一报。
(4)防城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调度和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综合研判旱情影响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自治区防汛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3.1.2预防措施
(1)蓄水保水。保障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不管有没有干旱,各地都要保持合理的蓄水条件。各类水库、水电站、闸坝、山塘等蓄水工程、引水抽水工程和沿河水闸应科学调度,充分发挥调蓄功能。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抓住有利时机蓄水保水,特别是汛期后期,根据中长期天气预报和工况情况及时拦洪,最大限度利用雨水资源储备抗旱水源。
(2)水量调度管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定干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大坝、湖泊的蓄水。水量调度方案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责任。流域内梯级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抗旱用水。
(3)团队准备。按照多功能、归并存储、快速行动、有力保障的要求,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级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抗旱服务组织,参与抗旱工作。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向社会抗旱服务组织购买抗旱服务。
(4)设备和材料准备。各地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应急找水、抽水、供水、送水等必要的抗旱设备和物资,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运送抗旱救灾物资和人员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电力企业要保证抗旱救灾和抢险所需的电力供应。
(五)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汛期结束后或预计旱情发生时,开展以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修订、水量调度计划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抗旱装备和物资储备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抗旱设施、设备和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加强检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1.3预警
通过监测分析雨量、水情、土壤墒情等信息。,当判断干旱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可能继续发展时,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做好应对准备。
(1)气象部门要分析评估气象干旱,水文部门要分析评估水文干旱,农业农村部门要分析评估农业干旱和土壤墒情,城市、城乡供水部门要分析评估饮用水供应;各部门要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河流来水量减少、污染和突发事件破坏城市供水水源等原因可能发生城市干旱时,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召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会商、分析、研究旱情发展趋势,制定抗旱减灾措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4准备和支持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准备工作,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众是抗旱的主力军。干旱灾害发生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4.1.2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的关键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县级抗旱服务队的抗旱装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群众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巩固和提高政府抗旱服务组织抗旱能力的同时,因地制宜引导和扶持一批社会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4.1.3应急专业队伍是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运用公安防火、森林防火、防汛抗洪、应急志愿者等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在应急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4.2财政支持
4.2.1资金筹集。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抗旱服务组织,资助抗旱事业。
4.2.2预算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遇有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抗旱资金。
4.2.3资金使用。市级抗旱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特大抗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抗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干旱监测站网、抗旱管理系统、抗旱服务组织等非工程措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以及抗旱日常工作经费。
4.3材料和设备
4.3.1材料储存和管理。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供水、寻水、供水、抽水、节水等抗旱设备和物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本系统抗旱工作需要储备相关抗旱物资。市级抗旱救灾物资主要用于支持遭受严重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需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抗旱设备和物资,经授权可以由政府抗旱服务机构保管、使用和运营,但抗旱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抗旱工作。
4.3.2材料分配。市本级抗旱救灾物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县(市、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抗旱物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充;县(市、区)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县(市、区)抗旱指挥部负责补充。
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要及时联系应急运输,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4.4科学技术支持
4.4.1专家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在发生干旱灾害时,派出专家到灾区指导抗旱工作。水利、自然资源、市政、农业、农机等部门抗旱技术相对集中,要为抗旱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技术支持。防城港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是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单位,为全市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3信息化建设。完善水文站和地下水监测点的干旱缺水预报功能,合理建设土壤墒情监测点,与相关部门监测站合作,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信息齐全的干旱监测站网。推进雨情、水情、墒情、农业、气象、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整合,构建具有旱情监测、旱情预报和抗旱指挥功能的旱情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