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建立信任的方式包括
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通过信托遗嘱建立信托。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应注意相关裁判规则的适用。
第一,信托制度最直接的终止方式是委托人行使解除信托的权利,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二,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
第三,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已经建立有效法律关系时,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辞职而终止。
第四,相关法律原因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
第五,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
第六,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权利人应为被执行人。
第七,要注意保护信托公司的合法后续利益。
第八,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更改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所在地;(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但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
信托公司解散有哪些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经营、经营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