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上市案
2011年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司公布业绩2010扭亏,实现净利润14477900元。但在绿地4月30日晚间发布的2011一季报中,2011前三个月累计净利润为-17329900元,同比减少265438+。另外,预计2011+0-6这几个月净利润亏损900万-14万元。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混乱面临退市风险。绿地在公告中解释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绿地“造假门”事件再次暴露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危机。企业和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行监管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卖个好价钱,包装美化是企业准备上市的必要功课,无可厚非。但这种“包装上市”如果转化为“欺诈上市”,就违背了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中介机构的责任不可推卸: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保荐上市,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等。,这些作业中介显然做得还不够。而各种媒体的过度宣传,给绿地蒙上了一层虚幻的光环。因为没有强大的基本面支撑,当“云南女首富”等虚幻光环随着时间褪去,苍白的现实还是需要直面。公司公告称收到昆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被告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蒋凯西、庞明星、、赵海燕的刑事责任。经证监会和公安部门调查,这起骗发绿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蒋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控制资金流向,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一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2.96亿元。上市后,绿地继续伪造财务报表,2008年虚增收入8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1万元。
根据判决书,公司以欺诈发行股票罪,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部财务顾问庞明星、公司员工赵海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由于操纵绿大地造假案的责任人,包括前董事长何在内,无一人被处以罚款和停职,这就相当于这样恶劣罪行的责任人,在宣判后可以“逍遥法外”。对于如此轻的处罚,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以及众多市场人士都嗤之以鼻,直言这无疑是在鼓励上市公司造假。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说:“如此严重的诈骗案,法院却一直宽大处理,漏洞百出,极大地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门认为,在绿地涉嫌欺诈上市的情况下,仅靠绿地一家公司是不可能成功骗过看门人的,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和发审委是否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是否收受贿赂,需要调查清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严肃处理。杜津门说:“打假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一直是引诱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足够,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
深大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郭世平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了中国证券业的三大问题。第一,发行审核制度的缺陷。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职责,缺乏监管机构,无疑加大了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管,两者都属于各自的岗位,加强他们之间的权力制衡,可以更好地避免上市欺诈等事件的发生。第二,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滋生欺诈。由于退市制度的缺失,只要成功入市,就可以在市场上“混”下去。三是惩罚力度太小,威慑力不足。郭世平说:“金融犯罪没有小罪,从几亿到几百亿不等。而我国对重大金融违法行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罚款很少,不利于营造以投资而非投机为基础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2012,65438+10,31,吕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量刑较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审层面属于违法。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迪达,原名绿大地,002200)造假上市,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包括绿色Ojihara董事长何在内的五名被告被判重刑。
新华社2月7日报道201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7日对绿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654.38+00.4万元;他薛葵,主席绿色Ojihara,被判处10年监禁。
此外,Green Ojihara的首席财务官Jiang Casey被判欺诈发行股票、伪造金融票证、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大客户中心原负责人赵海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