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明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4日,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一案进行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检察机关介绍,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使他人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巨额借款吃利息等。,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4.38+0023万元,以及美元2万元、欧元654.38+00万元;采取贪污、骗取虚假项目现金等手段,侵吞工程款、工程款、购车款、办公经费等8个项目,共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底,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辉将虎头牌猎枪送给白志明,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在白志明家中还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2011 12.30下午,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志明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白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在法庭上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