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的营业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简单的税务优惠
财税[2065 438+07]56号文件首次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经营资产管理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例1:客户A与银行B签订理财品种为“安福”的理财服务协议,本金1万元,期限1年。B银行完全承担风险,享受70%的利润;a客户享有30%的利润和保证收益(相当于协议期内银行存款固定年利率的两倍)。银行存款固定年利率为3.5%,到期利润为654.38+0.7万元,乙银行分享的利润为654.38+0.0万元,故乙银行应根据财税[2065.438+07]56号文件第一条缴纳增值税= 654.38+0+3%。
二。其他所得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向委托资产(受投资者或信托委托)提供管理服务的其他业务收入,如银行向企业出借资金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信托公司对委托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等)的信托合同,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银行C与企业D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8%,借款金额为654.38+0万元。到期贷款利息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利息收入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贷款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8 ÷(1+6%)×6%=0.45万元。
例3: E信托公司受F投资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委托资产价值为6543.8亿元。e信托公司每年收取0.5%的管理服务费。根据上述规定,该收入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向委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50÷(1+6%)×6% = 2.83万元。
第三,单独的会计规定
根据财税[2065 438+07]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分别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交增值税。不单独核算的,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税率较高。
例4:2018年第一季度,G银行取得资产管理产品运作及贷款利息收入合计65438+万元(未单独核算),在向主管税务局申报时:
申报缴纳增值税=10 ÷(1+3%) ×3%=0.29万元。
上述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局检查后,责令G银行限期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 10÷(1+6%)×6%-0.29 = 0.28万元。
四、汇总会计的选择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合并计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交增值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纳税期限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就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业务和其他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1季度纳税期限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
不及物动词免责条款
新规自2018 10 10月起生效,2018 10 10月之前发生的经营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次月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