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的规定
1.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员工董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员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员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3.职工董事讨论决定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如实反映职工大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4.职工监督员应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和工会经费的提取和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参与检查公司执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